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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183    2024-10-31 15:08:03

    各盟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2024年10月22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 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157    2024-10-31 14:59:3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治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发布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 22—2024,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208    2024-07-04 09:20:1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221    2024-04-23 09:24:38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浏览次数:203    2024-04-16 10:55:08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203    2024-04-16 10:41:34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金属矿产露天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189    2024-04-02 10:53:03
    名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金属矿产露天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冀自然资字〔2023〕88号发文时间2023-05-08
    发布机构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业务类型矿产资源管理
    效力级别厅政策文件来源矿业权处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冀自然资字〔2023〕88号


    有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合理开发资源,优化要素保障,从源头上减少矿山环境修复成本和安全生产隐患,现就进一步规范非金属矿产露天开采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管控

           新设非金属露天采矿权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他管控约束条件,位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内,设计生产规模达到大型。为实现已有大中型矿山“横切”式开采,确需在已有矿山周边设置采矿权的,须经严格论证,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按程序调整矿产资源规划。

    二、开展综合勘查

           非金属露天开采矿产不再新设探矿权,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重点开采区内合理确定勘查范围,统筹财政资金,对勘查范围内各类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绿色勘查,勘查程度应达到开采条件,对达到工业指标的各类矿产资源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原则上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的最低标高应符合“横切”式开采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地质勘查报告需报省地质矿产研究中心评审。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审要与“横切”式开采相衔接,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作为采矿权出让评估及审批登记的依据之一。

    三、强化出让调控

           (一)控制出让总量。坚持科学论证、总量调控、合理布局、有序投放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资源禀赋、市场供需、环境承载力、勘查开采现状等因素,由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各设区市允许投放采矿权的非金属矿产重点开采区数量或矿产开采总量(增量)、采矿权投放数量,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并由各市分解下达各县(市、区)。

           (二)制定出让计划。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下达指标,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乡(镇)、村、群众代表及技术单位对拟出让矿区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土流失防治、生态恢复成本、用地(林、草)、各类保护区、“横切”式开采要求等因素,拟定采矿权出让区块,制定采矿权出让计划,每年9月底前向市级人民政府提交下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为实现“横切”式开采,需以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用于资源整合的,新出让采矿权应与原采矿权矿区范围无缝衔接。

           (三)开展综合论证。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要求,对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采矿权出让计划进行综合论证,每年11月底前将论证通过的采矿权出让计划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严格审查审批。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计划出让的采矿权进行现场踏勘、审查,征得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和草原等省直相关部门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以拍卖方式出让。

    四、落实“横切”要求

           新设非金属露天采矿权,除因矿体呈脉状、薄层状、陡倾斜状等赋存条件限制无法实现“横切”式开采外,一律实行“横切”式开采。矿区范围应基本按等高线划定,低开采标高与周边地形基本一致,避免出现以山脊线划界等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等不合理问题。

           已有非金属露天矿山能实现“横切”式开采的,应实行“横切”式开采。无法实现“横切”式开采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甄别处置。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按照“横切”式开采技术规定编审,保障开采终了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形成“大平台”或“大平台、缓边坡”。对于地形高陡、岩质坚硬、工程地质条件好、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大中型孤山型露天矿山,应优先采用公路-溜井平硐开拓运输方案。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编制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依据。

    五、推进“净矿”出让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明确用地(林、草)、环保、水保、安全等涉矿手续办理的相关要求,避免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做好拟出让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认定,协调处理用地、地面附着物等补偿。拟出让采矿权涉及对原有矿山资产处置的,需组织完成矿区范围内因生产经营而建设的设施设备、采选工程及剩余资源储量等资产评估,核实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缴纳情况,协调原采矿权人承诺以评估价参与整合。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落实“横切”式开采要求,对批准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二)严格工作费用管理。工作费用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用地(含协调处理),矿山配套工程建设,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整合矿山资产评估等产生的费用。工作费用由竞得人按出让公告约定支付。属签订初步协议约定的费用,由竞得人与相关权益人签订正式协议后按约定支付。

           (三)明确出让公告内容。出让公告除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矿权竞得人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2.涉及采矿权整合的应说明:原采矿权评估价,原采矿权人承诺按评估价参与整合;竞买人应承诺按成交价参与整合;竞买人与原采矿权人协商确定整合主体,协商不成的,价高者为整合主体。

           3.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

           4.工作费用支付方法。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完善砂石料管理

           (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二)规范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管理。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包含因“横切”式开采调整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七、强化监督执法

           (一)实行“全链条”管理。严格落实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3〕1号)要求,压实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职责,构建“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上下联动、企业自律”监管体系,实现从审批到执法、从开采到修复、从省市到县乡村的“全链条”管理。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未按方案设计“横切”式开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列入采矿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违反承诺拒不参与整合的,实施联合惩戒。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探索实施电子围栏、无人机等技术监管,持续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8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非金属露天矿山水平分层开采法(“横切”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198    2024-03-29 16:50:21


    名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非金属露天矿山水平分层开采法(“横切”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冀自然资办发〔2023〕38号发文时间2023-05-08
    发布机构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业务类型矿产资源管理
    效力级别厅政策文件来源矿业权处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冀自然资办发〔2023〕38号


    有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推进露天矿山“横切”式开采,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初步设计编制,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非金属露天矿山水平分层开采法(“横切”式)技术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173    2024-03-29 16:39:00

    财资〔202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应  急  部

                    2022年11月21日


    中共中 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浏览次数:555    2022-11-25 16:10:11

           矿山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是安全生产的重中之重。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矿山安全生产准入

    (一)严格灾害严重煤矿安全准入。停止新建产能低于90万吨/年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新建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文地质类型极复杂的煤矿原则上应按采煤、掘进智能化设计。

    (二)严格非煤矿山源头管控。严格按照矿产资源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科学合理设置矿山。矿产资源勘查应达到规定程度,相邻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小距离应满足相关安全规定,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不得以山脊划界。除符合规定的情形外,新设采矿权范围不得与已设采矿权垂直投影范围重叠,可集中开发的同一矿体不得设立2个以上采矿权。采矿许可证证载规模是拟建设规模,矿山设计单位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基础上,充分考虑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在矿山初步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中科学论证并确定实际生产建设规模,矿山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查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建设、生产。

    (三)规范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尾矿库等矿山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由省级以上矿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不得下放或者委托。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制定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规范,严格实质内容审查,不得仅对程序和形式进行审查。矿山开发没有进行一次性总体设计的,原则上不得审批安全设施设计。1个采矿权范围内原则上只能设置1个生产系统。审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应进行现场核查。


    二、推进矿山转型升级

    (四)分类处置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对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矿产资源开采的,越界开采、以采代建、持勘查许可证采矿且拒不整改的,与煤共(伴)生金属非金属矿山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煤矿安全生产条件的,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且拒不整改仍然生产建设的,或者经停产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取缔。对长期停工停产、资源枯竭的矿山,灾害严重且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积极引导退出。

    (五)推进尾矿库闭库销号。对运行到设计最终标高、不再排尾作业、停用超过3年或者没有生产经营主体的尾矿库,应当及时闭库治理并销号。完成闭库治理的尾矿库,应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公告销号,不再作为尾矿库进行使用,不得重新用于排放尾矿。

    (六)实施非煤矿山整合重组。鼓励大型矿山企业兼并重组和整合技改中小型非煤矿山企业。推动同一个矿体分属2个以上不同开采主体的非煤矿山,生产建设作业范围最小距离不满足相关安全规定的非煤矿山,以山脊划界的普通建筑用砂石露天矿山等企业整合重组,统一开采规划、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

    (七)加快矿山升级改造。推动中小型矿山机械化升级改造和大型矿山自动化、智能化升级改造,加快灾害严重、高海拔等矿山智能化建设,打造一批自动化、智能化标杆矿山。地下矿山应当建立人员定位、安全监测监控、通信联络、压风自救和供水施救等系统。新建、改扩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原则上采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应严格论证。中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不得有4个以上生产水平同时采矿。尾矿库应当建立在线安全监测系统,新建四等、五等小型尾矿库应当采用一次性建坝。

    (八)提高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强化矿山安全科技支撑体系建设。加强矿山重大灾害预防与治理研究,组织重大关键技术攻关。推进矿山信息化、智能化装备和机器人研发及应用。实施一批矿山安全类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推进建设矿山安全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


    三、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九)健全矿山安全管理体系。矿山企业应当健全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为核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开展风险辨识评估并实施分级管控,定期开展全员全覆盖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风险隐患台账清单,实行闭环管理。各级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推动企业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改质量,建立重大隐患治理督办制度,在重大隐患消除前跟踪监管,并监督整改销号。对排查整改不到位导致重大隐患依然存在或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强化重大灾害治理。矿山企业应当查明隐蔽致灾因素,实施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水害等重大灾害分区管理、超前治理。将煤矿灾害等级鉴定纳入安全检测检验范围,及时公示鉴定结果。规范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和核定工作。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采场及排土场边坡高度大于100米的,应当逐年进行边坡稳定性分析。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采空区体积超过规定的,应当及时进行稳定性专项评估。尾矿库排洪构筑物每3年应进行一次质量检测。

    (十一)严格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完善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审核发放和监督机制。定期对取得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标志的在用设备设施开展安全可靠性检验。建立矿用安全设备全生命周期智慧监管平台,实行矿用设备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十二)规范非煤矿山外包工程管理。非煤矿山企业统一负责外包工程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严禁将爆破作业专项外包。金属非金属地下基建矿山掘进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3家。大中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2家,小型金属非金属地下生产矿山采掘工程承包单位数量不得超过1家,承包单位严禁转包和分包采掘工程及爆破作业项目。承包单位应当向项目部派出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力争到2025年年底,生产矿山建立本单位采掘(剥)施工队伍或者委托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整体管理。

    (十三)加强停工停产矿山安全管控。停工停产整改的矿山应当制定整改方案,限定单班下井人数,同一作业地点控制在10人以内,并向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告后方可进行整改作业。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对停工停产整改煤矿实施驻矿盯守,对其他停工停产矿山落实驻矿盯守或者巡查责任,并按规定进行复工复产验收,因监督检查不力,停工停产期间继续组织建设生产的,依法严肃追究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责任。

    (十四)提升风险监测预警处置能力。加强矿山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风险早期识别和预警预报能力建设。矿山集中地区应当建立区域性矿山救援队伍。地下矿山、尾矿库“头顶库”应当建立应急广播等通信系统,确保应急指令能第一时间传达至影响范围内所有人员。加强应急预案演练、评估和修订。每年汛期前地方政府应当组织尾矿库“头顶库”企业与下游居民开展联合演练。强化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遇极端天气严禁人员入井。


    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

    (十五)落实主要负责人责任。矿山及其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和安全培训力度,及时研究解决矿山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矿山企业总部应当加强下属企业监督检查,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严禁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推广矿长安全生产考核记分制度。

    (十六)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涉矿中央企业总部和涉矿大中型企业应当配备安全总监。地下矿山应当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所配备人员应当具有矿山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在其他矿山兼职。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技术人员。灾害严重矿山应当按要求配备灾害治理专职领导人员、专门机构、专业人员。

    (十七)强化安全基础管理。矿山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按照要求绘制、更新相关图纸,并报送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等工作的副矿长每年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首次取证的地下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严格井下劳动定员管理,不得超定员安排人员下井作业,提高井下艰苦岗位津贴。取消井下劳务派遣用工,矿山企业或承包单位对欠薪应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五、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和部门监管监察责任

    (十八)落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严格落实矿山安全领导责任,组织开展区域性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行为。加强矿山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专业监管人员配备比例不低于在职人员的75%。矿山安全重点市、县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深入矿山井下督促检查。实行市级、县级地方政府领导包保煤矿、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和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十九)落实矿山安全监管责任。各地区应当坚持明责知责、履责尽责,按照分级分类原则,明确省市县三级矿山安全监管执法管辖权限,明确矿山和尾矿库日常安全监管主体,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和问题线索移交机制,大力提高执法专业素养,切实提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强烈意愿和能力水平。中央企业所属矿山安全监管应由市地级以上部门负责。尾矿库“头顶库”、采深超800米或者单班下井人数超30人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边坡高度超200米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等高风险矿山安全监管,原则上不得下放至县级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矿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监察和矿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在行业管理、业务管理、生产经营管理中一体推进落实矿山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协调指导。

    (二十)强化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健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体制,国家矿山安全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地方矿山安全监管工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善和加强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统筹矿山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保障体系建设,推动落实监管监察能力建设规划,完善技术支撑体系,健全国家矿山安全智能化监管监察系统。


    六、推进矿山安全依法治理

    (二十一)加强执法保障建设。推动修订矿山安全法,制定煤矿安全生产条例,加强矿山安全标准化建设工作。完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提高待遇保障。加强在线监控联网和矿山安全综合信息化平台建设,强化执法装备保障。

    (二十二)强化安全监督检查。矿山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严格检查执法,严禁以罚代管、罚而不管。推动建立健全矿山安全生产案件移送、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发现涉嫌犯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加强矿山领域安全评价、设计、检测、检验、认证、咨询、培训、监理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建立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报告公开制度。建立健全重大违法违规信息公示制度、联合惩戒制度和举报奖励制度。建立责任倒查机制,严格执行“谁检查、谁签名、谁负责”,对发现重大隐患不处理处罚或跟踪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责问责。

    (二十三)严格事故调查处理。对较大涉险事故、瞒报谎报重大及以下矿山生产安全事故,视情况提级调查。接到瞒报谎报事故举报,属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核查。发生较大以上死亡事故的矿山,应当停产整顿,经验收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恢复生产。


    七、强化组织实施

    (二十四)健全保障措施。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细化工作措施,研究配套政策。要统筹资金渠道,加强矿山淘汰退出、尾矿库治理、信息化系统、智能化矿山建设和安全监督检查等经费保障。应急管理部牵头建立矿山安全协调推进机制,将本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安全生产和消防工作考核巡查内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对安全生产责任履行不到位的,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问责,确保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落实到位。

    (新华社北京2023年9月6日电) 

[1] 共 10 条记录, 10 条 / 每页, 共 1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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