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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 金属非金属生产矿山采掘(剥)施工队伍的意见
    浏览次数:12    2026-10-23 09:42:26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 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1245    2024-10-31 15:08:03

    各盟市矿山安全监管局:

    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等规定,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页无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安全监管局

    2024年10月22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 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1219    2024-10-31 14:59:36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有关要求,强化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重大灾害前治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发布了《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KA/T 22—2024,以下简称《规范》),《规范》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实施。为进一步加强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998    2024-07-04 09:20:15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 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探矿权转采矿权相关审查事项的通知
    浏览次数:991    2024-04-23 09:24:38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 《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 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
    浏览次数:761    2024-04-16 10:55:08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 学好用好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浏览次数:746    2024-04-16 10:41:34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金属矿产露天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783    2024-04-02 10:53:03
    名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非金属矿产露天开采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号冀自然资字〔2023〕88号发文时间2023-05-08
    发布机构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业务类型矿产资源管理
    效力级别厅政策文件来源矿业权处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冀自然资字〔2023〕88号


    有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全面贯彻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要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合理开发资源,优化要素保障,从源头上减少矿山环境修复成本和安全生产隐患,现就进一步规范非金属矿产露天开采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划管控

           新设非金属露天采矿权应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及其他管控约束条件,位于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划定的重点开采区内,设计生产规模达到大型。为实现已有大中型矿山“横切”式开采,确需在已有矿山周边设置采矿权的,须经严格论证,符合规划调整条件的,按程序调整矿产资源规划。

    二、开展综合勘查

           非金属露天开采矿产不再新设探矿权,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在重点开采区内合理确定勘查范围,统筹财政资金,对勘查范围内各类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勘查、绿色勘查,勘查程度应达到开采条件,对达到工业指标的各类矿产资源进行资源储量估算(原则上资源储量估算采用的最低标高应符合“横切”式开采要求)。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地质勘查报告需报省地质矿产研究中心评审。矿产资源勘查实施方案(设计)编审要与“横切”式开采相衔接,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作为采矿权出让评估及审批登记的依据之一。

    三、强化出让调控

           (一)控制出让总量。坚持科学论证、总量调控、合理布局、有序投放的原则,综合考虑国家政策、资源禀赋、市场供需、环境承载力、勘查开采现状等因素,由省自然资源厅提出各设区市允许投放采矿权的非金属矿产重点开采区数量或矿产开采总量(增量)、采矿权投放数量,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并由各市分解下达各县(市、区)。

           (二)制定出让计划。县级人民政府依据下达指标,组织自然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务)、林业和草原等部门、乡(镇)、村、群众代表及技术单位对拟出让矿区范围进行实地踏勘和论证,统筹考虑产业政策、国土空间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影响、水资源节约利用、水土流失防治、生态恢复成本、用地(林、草)、各类保护区、“横切”式开采要求等因素,拟定采矿权出让区块,制定采矿权出让计划,每年9月底前向市级人民政府提交下年度采矿权出让计划。为实现“横切”式开采,需以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用于资源整合的,新出让采矿权应与原采矿权矿区范围无缝衔接。

           (三)开展综合论证。市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矿产开发管控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定》要求,对县级人民政府提交的采矿权出让计划进行综合论证,每年11月底前将论证通过的采矿权出让计划报省自然资源厅。

           (四)严格审查审批。省自然资源厅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对计划出让的采矿权进行现场踏勘、审查,征得发展改革、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利、林业和草原等省直相关部门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委托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以拍卖方式出让。

    四、落实“横切”要求

           新设非金属露天采矿权,除因矿体呈脉状、薄层状、陡倾斜状等赋存条件限制无法实现“横切”式开采外,一律实行“横切”式开采。矿区范围应基本按等高线划定,想低开采标高与周边地形基本一致,避免出现以山脊线划界等开采后遗留残山残坡等不合理问题。

           已有非金属露天矿山能实现“横切”式开采的,应实行“横切”式开采。无法实现“横切”式开采的,由省自然资源厅组织论证,按照一矿一策原则甄别处置。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应按照“横切”式开采技术规定编审,保障开采终了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边坡面积最小化,形成“大平台”或“大平台、缓边坡”。对于地形高陡、岩质坚硬、工程地质条件好、水文地质条件简单的大中型孤山型露天矿山,应优先采用公路-溜井平硐开拓运输方案。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作为编制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依据。

    五、推进“净矿”出让

           (一)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协调有关部门明确用地(林、草)、环保、水保、安全等涉矿手续办理的相关要求,避免后续出现禁止性障碍。做好拟出让矿区范围及影响范围内的土地、地面附着物及固定资产的权属认定,协调处理用地、地面附着物等补偿。拟出让采矿权涉及对原有矿山资产处置的,需组织完成矿区范围内因生产经营而建设的设施设备、采选工程及剩余资源储量等资产评估,核实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矿业权占用费(使用费)缴纳情况,协调原采矿权人承诺以评估价参与整合。组织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落实“横切”式开采要求,对批准范围内的矿产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

           (二)严格工作费用管理。工作费用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用地(含协调处理),矿山配套工程建设,采矿权出让收益评估,整合矿山资产评估等产生的费用。工作费用由竞得人按出让公告约定支付。属签订初步协议约定的费用,由竞得人与相关权益人签订正式协议后按约定支付。

           (三)明确出让公告内容。出让公告除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采矿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要求外,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采矿权竞得人必须按照审查通过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2.涉及采矿权整合的应说明:原采矿权评估价,原采矿权人承诺按评估价参与整合;竞买人应承诺按成交价参与整合;竞买人与原采矿权人协商确定整合主体,协商不成的,价高者为整合主体。

           3.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及违约责任。

           4.工作费用支付方法。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六、完善砂石料管理

           (一)严格工程建设项目动用砂石的管理。经批准设立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线性工程等建设项目,应按照节约集约原则动用砂石,在依法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不含临时用地)范围内,因工程施工产生的砂石料可直接用于该工程建设,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上述自用仍有剩余的砂石料,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严禁擅自扩大施工范围采挖砂石,以及私自出售或以赠予为名擅自处置工程建设动用的砂石料。

           (二)规范矿山开采产生的砂石料管理。非砂石类生产矿山在其矿区范围内按照矿山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包含因“横切”式开采调整开发利用方案的),矿山剥离、井巷开拓、选矿产生的砂石料,应优先供该矿山井巷填充、修复治理及工程建设等综合利用,利用后仍有剩余的,由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处置。

    七、强化监督执法

           (一)实行“全链条”管理。严格落实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自然资发〔2023〕1号)要求,压实省、市、县、乡、村五级管理职责,构建“属地负责、部门监管、公众参与、上下联动、企业自律”监管体系,实现从审批到执法、从开采到修复、从省市到县乡村的“全链条”管理。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未按方案设计“横切”式开采,不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追究其相关责任,并按相关规定列入采矿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违反承诺拒不参与整合的,实施联合惩戒。基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探索实施电子围栏、无人机等技术监管,持续提升信息化监管水平。

           (三)严厉打击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无证开采、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特别是以各类工程名义违法采矿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之前已印发的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8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非金属露天矿山水平分层开采法(“横切”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932    2024-03-29 16:50:21


    名称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北省非金属露天矿山水平分层开采法(“横切”式)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文号冀自然资办发〔2023〕38号发文时间2023-05-08
    发布机构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业务类型矿产资源管理
    效力级别厅政策文件来源矿业权处
    时效状态现行有效


    冀自然资办发〔2023〕38号


    有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机关有关处室局、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开展非金属露天矿山开采专项整治的决策部署,推进露天矿山“横切”式开采,指导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初步设计编制,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北省非金属露天矿山水平分层开采法(“横切”式)技术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5月8日


    财政部 应急部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874    2024-03-29 16:39:00

    财资〔2022〕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应急管理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贯彻安全发展新理念,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投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我们对2012年印发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财  政  部  应  急  部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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